1、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2、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3、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