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

2024-08-31 14:01:34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机制的需要。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是指财政性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预算资金。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力非常大,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制,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效应,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一般商业采购活动,也不同于企业和个人采购,是政府行为,要体现国家利益和政策要求;同时,一个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4、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本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各级政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在进入采购交易时,政府和供应商都是市场参与者,其行为属于商业性行为,并且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人都是政府采购单位,处于强势,容易出现政府采购人将政府行为和行政权限带到交易活动中,个别采购人甚至受利益的驱动,出现欺诈、钱权交易、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给一方或多方当事人造成损失,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其他当事人因有求于采购机构,处于被动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