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

2024-08-31 14:01:33

审计过程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对此类问题,通常按照《预算法》定性,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处理,却鲜有从刑法的角度来考虑其定性和处理。笔者认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行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定性和处理。

一、学校解聘教师的赔偿

学校解聘教师的是按照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根据相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坐收坐支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坐收坐支并非法律概念,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坐收坐支往往是指公款公用,坐收坐支区别于小金库行为。坐收坐支往往是先使用资金后列入列支,资金使用程序后置,也就是所谓的先斩后奏。坐收坐支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坐收坐支一般是情节较轻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若数额小,一般处理结果会很轻,若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甚至可以免于处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警告或者罚款。若在实际案件中坐收坐支的实质情况涉及挪用公款或者挪用资金用于私人用途,则根据有关法律的标准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