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一、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抵押一般在什么部门办理
抵押一般在下列部门办理: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
4、以飞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6、其他财产的登记部门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