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土地随房产抵押对不对

2024-08-31 13:54:26

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一、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定: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抵押一般在什么部门办理

抵押一般在下列部门办理: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

4、以飞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5、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6、其他财产的登记部门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