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履行招标合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4-08-31 13:53:03

法律分析:一、中标人不履行招标合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赔偿损失

(3)取消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

二、建设工程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由于项目投资大,时间跨度长,紧贴民生问题,因此受到世界各国家高度重视,法律法规也从各角度多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程序,由此确定的承包单位才有资格承建此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违约方具体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却未作明确规定。

区分二者的意义就在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只需赔偿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截至招投标工作时,因组织招投标等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而违约责任,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预期的利益。

对比《民法典》第五百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五百零七十七条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而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