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并携带以下材料:
1、在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房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