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专家认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供应商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分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