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公外出或者在出差途中发生事故。(2)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3)职工因工负伤愈后,旧伤复发。(4)工间休息期间突发事故。(5)休息期间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工作而受伤害。(6)职工在单位集体的宿舍、食堂等非工作场所受伤害。(7)新职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临时上岗不久)。(8)职工在单位自杀生亡。(9)因工作受伤,但事后发作才察觉。(10)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等过错行为。(12)职工在临时工棚意外受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