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挪用行为的情况下,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这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相对比较复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其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其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其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如果其中只有一种行为构成了犯罪,则应以构成犯罪的该次挪用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其他的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几种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则依照同种数罪的处罚原则,认定成立一罪,但应将各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其挪用资金的数额。例如,某甲挪用本单位资金7万元用于自家盖房,三个月后,又挪用了8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如果在第二次挪用之前某甲已将第一次挪用的7万元归还的,则仅就其第二次挪用8万元(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第一次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在第二次挪用之前,某甲一直未归还挪用第一次挪用的资金的,则其前后两次挪用行为均构成了犯罪,对某甲应认定成立挪用资金罪一罪,但其挪用数额应为15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