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按照“单位自审、公安机关复核”的原则进行。申领单位对申领车辆的从属关系、年检情况、出入上海市界需求等情况进行自审后,到单位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所属公安派出所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核结果予以核发。私人车辆车主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按照“个人申领、公安机关核发”的原则进行。由申领车辆车主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进沪车辆通行证》,公安派出所根据审核结果予以当场核发。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领表(个人)》;二是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三是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四是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应出具《授权驾驶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