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发包合同的内容是如何的

2024-08-31 13:49:50

直接发包合同

发包方:承包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

二、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定于: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工期。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第10天,不能交与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影响承包方进场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2)在施工中因停电、停水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3)发包方“现场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按影响施工的重要性规定顺延时间)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款等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5)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滑坡、地震等)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6)以上情况发包方“现场代表”不得无故不作书面签证。

三、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或包干价):元。

2、本工程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2008》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办理结算,价差按造价站颁发的本地区当月价格进行调整。(如采用包干合同,此条应删除)即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风险较大。四、结算方式

本工程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完工后支付不超过80%,乙方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及结算书,甲方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办理决算。决算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工程款(除需扣除质保金外)。五、双方责任1、发包方

(1)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等的资料;(2)在开工前作好该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

(3)合同签订后立即确定派驻施工现场的“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4)组织对工程的主体和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2、承包方

(1)乙方必须按图施工,若有改变,必须通知甲方,由甲方出据“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方能实施施工。

(2)施工场地的平整(±30cm以内的挖填平衡),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3)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公众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5)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在修建期间,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并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如甲方检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以设计变更通知书为依据)、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造成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负。

2、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合格”标准。3、质保金为5%,质保期为一年。

七、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内要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为宗旨,做好一切施工安全工作,如发生一切人为的伤、残、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1、承包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2%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若延期7天以上者,按合同总价的2%偿付逾期违约金。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以减少损失,同时应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的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所列工程完工交验、结清尾款后自然失效。

十、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补充条款,所议定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