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2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是关于客运、货运机动车超载处罚的规定。我们可以分4个方面来理解。
(1)扣留超载驾驶的机动车按照规定,超载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之所以称之为严重违法,是在于这两种违法行为极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物重大损失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为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本法规定,发现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如客车顶上载货超高超重)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如货车顶上坐人)行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首先依法扣留其机动车,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超载车先“轻身”再处罚。所谓先“轻身”,是指违法超载的机动车必须先消除违法状态:超载的人数要下车、超载的货物必须卸下。然后根据不同情节,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2)责令限期改装超载机动车恢复原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准予登记的机动车,是经国家机动车技术质量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人生产的机动车型,出厂时又经检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合格证的机动车。因此,对这种定型的机动车任何改动、改装,都可能在结构上、功能上改变原有的安全技术标准,造成隐患,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为使机动车超载而加以改装,就破坏了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同样是改变了结构,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一旦发现这种超载的改装车,除了按照规定滞留机动车消除违法状态并按本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本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即拆除车厢护板加高或者车身加长的部分,恢复改装之前的状态。限期长短,要根据恢复原状的工时来定,如需滞留机动车7日以上的,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对超载客、载货机动车的处罚依照本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法载客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21元以下罚款。
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
第一、二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经处罚以后,仍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21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暂扣客货运输机动车放行的条件暂扣超载客货运输机动车放行的条件,即本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罚款义务,并消除了超载违法状态。只要当事人实现了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应立即结束扣留强制措施,发还客货运输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