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报销时使用没有复印品的发票作为附件?

2024-08-31 13:49:14

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需取得对方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需要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法律分析

不能报销,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这是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需要对方给你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拓展延伸

报销流程中是否可以提交未复印的发票作为附件?

根据我所了解的报销流程,通常要求提交的发票必须是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保留和备份。然而,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的公司或组织而有所不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我建议您咨询负责报销流程的相关部门或人员,以了解他们对于提交未复印的发票作为附件的政策和要求。这样可以确保您的报销申请符合规定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注意,这个答案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

结语

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合法的报销凭证。需要对方提供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还需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人员,以确保您的报销申请符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