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义务有出资义务和权利不得滥用义务。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出资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滥用权利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别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