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制定(或授权制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的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计价依据、计价办法、计价政策争议的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
(三)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规定了当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渠道和方法。
(四)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0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一、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工程范围。
(二)建设工期。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四)工程质量。
(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八)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九)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十一)相互协作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