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第二次拍卖都流拍的情况下,会以第一次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作出的保留价,将房子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