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拍后降价再拍卖,仍流拍可折抵给债权人。法院应在60日内再降价拍卖,仍流拍可折抵给债权人。拒绝的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60日内无买受人,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则解除查封并退还财产。
法律分析
第一次流拍后可以降价20%再次拍卖,仍流拍可以按保留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韧拒绝的法院应在流拍后60日内再降价20%进行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可以按保留价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拒绝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拓展延伸
连续三次流拍后,价格如何调整?
在连续三次流拍后,价格调整通常需要根据市场反馈和竞争情况来决定。一种常见的策略是逐步降低价格,以吸引更多潜在买家参与竞拍。首先,根据前几次拍卖的结果和市场反应,评估当前的定价策略是否适当。如果市场需求不高,可以考虑降低起拍价或底价,以增加吸引力。此外,也可以通过减少加价幅度或增加竞拍周期的方式来刺激竞争。另外,营销策略也是关键因素,例如通过广告宣传、专业拍卖机构的推荐等方式提高物品的曝光度,吸引更多潜在买家的关注。综上所述,连续三次流拍后,价格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反馈、竞争情况和营销策略,以期达到更好的拍卖结果。
结语
在连续三次流拍后,根据市场反馈和竞争情况,价格调整策略至关重要。通过逐步降价、减少加价幅度、增加竞拍周期等方式,可以提高物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此外,有效的营销策略也是关键,如广告宣传、专业拍卖机构的推荐等,以吸引更多潜在买家。综合考虑市场反馈、竞争情况和营销策略,可期望获得更好的拍卖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