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减资流程是什么

2024-08-31 13:43:59

一、外资企业减资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资: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二、外资企业减资申请材料

1、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申请报告(详述要求减资的理由、减资的金额);

2、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无经济纠纷,也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承诺函;

3、县(市)区外经贸局或主管部门的转报文;

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一致通过的决议(正本);

5、合同、章程修正案;

6、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7、批准证书(原件)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8、通知债权人证明;

9、在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的有关证明;

10、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海关出具的因减资后原投资总额内进口的免税设备补税后的证明;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注:第8项及以后文件待第一次刊登公告之日起45天后办理正式减资审批手续时提供。

三、外资企业减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到我局对外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投资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在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内容通知书》(情况较复杂的,在2天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与决定:由投资服务处审查初步同意后,公司应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三次;三个月后公司应将报纸公告及复印件交到窗口,由投资服务处审批决定。

4、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到发件窗口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