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理。
一般正常情况下,如果住户不参加集体供暖,就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向供热版企业交纳热损费权。大约是正常供暖全款的30%。
物业公司的解释是,某些住户虽然不用热,但是左邻右舍的供热通过墙壁或者暖气管道也能传导过来,实际上也是在享受低度供热,这就给供热单位造成了一定量的损失。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利于保障供热单位的基本利益中明确规定:供热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与热量消耗多少无关。如热力站、供热管线等的建设费用、日常维修费用等,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需缴纳补偿此部分费用的基本热费,保证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