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消费者权益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2、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经营者因侵犯消费者权益被处罚后,处罚信息会被公布
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任何经营者,需要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符合质量的要求,否则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对于应当退款但是不退的情形,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也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