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