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老人是自己摔的,自负风险,若是其它乘客推的,由乘客赔偿;其中售票员、司机未尽到制止职责的,公交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老人是公交车原因造成的,如公交车急刹、急变道等,公交车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如果老人摔倒是双方共同的原因造成的,双方协商承担损失,协商不成法院诉讼,由法院认定;
4、公交车司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交车司机是公交车公司的职员,致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公交车司机过错明显,承担相应责任;
5、市民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运输的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市民及时、安全地送至目的地;
6、公交车司机系职务行为,乘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之侵权责任,若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司机和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
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承运人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
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队可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
公交车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如道路积水下的深坑或没有井盖的井),由于公交车发生颠簸,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可在对乘客进行赔付之后,依据法律追究道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