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宫、检察官因工作需要转任审判,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级。其中,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一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职级;一级至五级法官、检察官,可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级。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