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中标明质量条款时做出误解性的不真实表达;
2、虚假商品标识欺诈。具体表现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个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预订合同的标的物;或者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延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销售劣质、过期商品;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如欺骗世界、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资金;
4、虚假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合同标的的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毒副作用等进行误解的欺诈行为,诱惑他人与他签订合同;
5、虚假的价格欺诈。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他签订合同,从中获利的行为。对于欺诈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