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2024-08-31 13:29:08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3、回避原则;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5、先行调解的原则;6、—次裁决原则;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仲裁撤销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申请撤销仲裁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2、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