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重工厂无赔偿义务,但需支付医保待遇、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和单位工作年限,最长24个月。治疗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救济费。根据劳动合同解除办法,若工人患病或负伤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重病和绝症患者的补助费更高。
法律分析
员工病重工厂没有赔偿义务,但员工可以享受法定的医保待遇、病假(医疗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果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月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具体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法律法规:《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结语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厂无赔偿责任。但员工可享受法定的医保待遇、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期限为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此外,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员工还应获得相应的增加补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