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打架不是因为工作受伤,不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工伤赔偿纷争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