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的时间都比较长。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人员等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3、其他条件。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3、由债权人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召开债权人会议。
5、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6、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8、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