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后个人档案保存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已故人员档案保管期限:1、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长期50年;2、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4、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5、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去世的人档案在以下地方可以找到:1、档案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查询;2、人死亡后档案还是会有保留的,可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查询,带着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应证明,以及户口本的相关证件到网点查询;3、每个公民的身份信息在公安部门的内部系统都可以查询到相关资料,即使去世也不可能把相关系统信息就此删除,只会注明已注销或已去世。综上所述,根据每个人身份的不同,去世后个人档案的保存期限也会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