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章

2024-08-31 13:25:24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章的有关条款。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甲.中国公民:一、本人的户籍证明;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乙.外国人: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丙.外国侨民: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四、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章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