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方面
汽车强行超车之责任认定,主要看四方面条件:
一:两部车是否已拥有合法的上路证件;
二:两部车是否皆行驶在规定的车道内;
三:驾驶人是否确实有资格驾驶(年龄)该车;
四:道路原因、车辆原因、出现问题之原因。
四种情形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四种不能超车之情形:
一、前面的车正处左转弯、掉头又或者是超车过程中;
二、与对面之来车存在会车可能;
三、前车乃执行紧急任务之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为赶赴现场、抢险救灾、抢救生命和护卫重要警卫对象的;
四、事故发生在复杂的路段,如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铁路道口、窄桥、下陡坡时,或者遇风、雨、雪、雾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不允许超车。
认定时间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上,有一定期限与严格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经过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在鉴定结果确定后,必须在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10天,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起算;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算;造成财产损失的,则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对于三种情况:当事人预期不申请调解的,调解生效不予执行的,或解调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第三节交通事故有关工作的处理时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三、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