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有其法定的程序,找谁追偿与公司是否进行清算有关,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程序就被注销。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第二种,公司虽然没有进行清算,但是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做出公司债务承担的承诺。这种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种,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该种情形,按照《公司法》第1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