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同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成立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债权人则失去行使撤销权的对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偿处分财产和以不合理低价财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有不同的要求,在无偿受让财产的情况下,无论第三人是否存有恶意,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在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财产的情况下,出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考虑,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受损。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凭借撤销权对债务人所有财产处分行为都有权进行干涉,为了维护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权利,需为债权人的撤销权设定范围。鉴于撤销权制度设立目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五、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民法典》,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项规定的两个期限均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