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以下几点:
第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承担;
第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你好,问一下上下班途中滑倒受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滑倒受伤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受伤却不算工伤
按照法律规定,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都应当算工伤,单位都应当作出相应的补偿。可是,小李的遭遇却不同,他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后,非但单位不给他作出赔偿,连法院都不支持他。
当小李问为什么时,法官告诉他,这是因为他的工作、休息时间没有任何规律性,比较随便,每天的工作量差别非常大,他和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小李表示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日前中院驳回了他的上诉。
按照小李的说法,他在胶州市一家从事食品行业的单位工作,但是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2010年的春天,他因交通事故受伤了,他说是在上班的途中受的伤。
听说在上班途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之前我单位有个同事因此获得了单位不少补偿。小李说,治好病后,他找到单位,希望单位能给予一些补偿。可是,单位拒绝给他赔偿。
单位的理由非常明确:因为小李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不是正式员工,他不受单位管理,平常只是为单位干活,拿计件工资。
小李感到非常生气,他找到劳动仲裁机构,想要讨个说法。如他所愿,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小李,认定他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得到了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后,小李的底气足了,再次找到单位,索要补偿。可是,单位非但没有给他补偿,还将他告上了法庭。
开庭后,法庭进行调查,单位向法庭出示了一组证据,从证据上可以明显看出,单位和小李没有签劳动合同,从工资发放凭证中也可以看出,小李每个月的工作时间不确定,从半天到二十天不等,领取的报酬也是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
同时,法院查明,小李的工作、休息时间没有任何规律性,比较随便。小李每天的工作量也是差别很大,劳动报酬是按照工作量进行计发,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福利待遇,不同于正式员工。
胶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补偿,反之则不补偿。
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官说,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除了要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另外,劳动者除了获取工资报酬外,还应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小李属于季节工性质,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所以,胶州法院没有支持小李。虽然小李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中院日前驳回了他的上诉。
三、员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因员工在工作中操作不当造成伤害是算工伤的,因为在工伤认定中,并不考虑职工是否操作不当。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