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涉及的时效规定

2024-08-31 13:20:06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法《劳动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后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为一年,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4、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单位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律规定时效内行使权利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程序前提,准确理解把握法律时效的起算时间同等重要。以下介绍几类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标准:

1、拖欠工资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时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申请仲裁的起算时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4、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申请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