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如下主体:
1.患者,如患者本人身故,系指其法定继承人及由患者本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医疗机构。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医疗产品生产者,是指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
4.血液提供机构,是指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
一、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医疗服务合同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医师名称使用及医师业务资格两个方面。医师名称使用指非领有医师证书或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或专科医师名称;医师业务资格指不具合法医师资格者,被禁止擅自行医。
2.医疗服务合同可因强制缔约的方式成立。
3.医疗服务的专门性和当事人在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时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
4.医方尊重患方决定权。病人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医疗结果。有向诊疗医师“知情权利”,对于医师诊疗方案及相关问题还有决定权。
5.医疗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医疗服务合同的种类
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
2.健康检查合同,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
3.实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