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二)所提交的证件及票据齐全(三)未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失效的证件、票据或提交的证件及票据中的内容一致(四)按当地木材市场销售价缴纳了育林基金(五)收、发货单位相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符合国家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的原木、原条、锯材、芯板、单板、包装箱板、门窗(框)、木炭、商品竹材、树木树蔸,木材起运点相符(六)购买木材单位明确,木材运输终点地址详细(七)遵守国家运输木材有关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