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遗失可否补签?

2024-08-31 13:09:23

补签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公司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合同。补签的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合同,权利义务适用于未签订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这是一种追认行为,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规范。

法律分析

可以。

1、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

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遗失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遗失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重新签订。首先,应及时通知雇主或劳动合同签订方,并提交书面申请。其次,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存在和内容,如合同副本、工资单、劳动关系证明等。此外,应明确解释合同遗失的原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支付补偿费用或重新协商合同条款。最后,双方应协商达成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重签劳动合同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双方权益保护,但具体结果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结语

合同补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有效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应明确期限,并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的合同。劳动合同遗失后,可提出重新签订的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并协商一致。重签劳动合同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双方权益保护,具体结果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