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离婚。如果下定决心要离婚了,是可以离得掉的,离婚有两种方式,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比较便捷的办法,实在不行再考虑起诉离婚的。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2019年12月29日,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以付出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代价使不特定的他人供其淫乐或与之性交的行为。嫖娼的方式多种:1949年以前中国的妓院,除了嫖宿这一形式,还有召妓侑酒、弹唱、献舞等。香港实行“禁娼”,嫖客仍可在各种称为“架步”的色情场所得到满足。如从导游公司请人“伴游”;从舞厅带人外出活动(称为“买钟”);到美容院、按摩院、蒸汽浴室等处寻欢作乐,其中包括一逞手足之欲的淫猥性动作(称为“打鱼蛋”)等。当前在中国一些经营作风不正的娱乐、服务场所,以陪酒、陪舞、异性按摩等招徕顾客,往往成为嫖娼的先导(但如无确凿证据尚不能与后者等同);有的嫖客采用“包娼”形式,长期与较固定的对象嫖宿;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某些公职人员甚至高级干部,倚仗权势或用公款嫖娼;有些企业之间以“色情公关”作为联络感情、加强业务往来的手段,有的业务人员不惜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参与嫖娼活动,等等。嫖娼现象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首先,不和谐的婚姻生活促使一部分人通过嫖娼满足性欲。人们在异乡经商、打工、求学、旅游等,有可能不顾忌伦理和舆论,以嫖娼作为性欲释放的方式之一。再次,腐败的官员对嫖娼活动起着推波助澜作用。据某市在娱乐、服务场所的调查,某些顾客动用公款要求提供陪酒、陪舞、陪歌等服务的约占50%左右。许多人以所谓“三陪”为幌子进行嫖娼活动。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嫖客同时又是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案犯。有的官员既参与嫖娼,又充当卖淫、嫖娼活动的“保护伞”。嫖娼与卖淫是共同产生、相互依存的现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即传播性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社会腐败、诱发刑事犯罪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中国封建专制时代后期,对官吏宿娼的危害有所认识,从宋朝开始限制官吏宿娼,元朝以后对官吏宿娼、娶娼为妻的禁令日趋严厉;明朝曾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在现代社会,嫖娼现象有增无减,而且因受艾滋病的震慑,嫖宿对象趋于低龄化。当前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立法严惩嫖童妓者,并以传媒曝光,收到一定成效。中国法律严禁嫖娼,分别规定了行政、刑事处罚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