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墅土地使用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民集团和公民个人、三资企业,具备法定条件的人,按照法定程序或约定占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团土地。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地、建设用地、未使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土地使用期满后免费回收的消息备受瞩目。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利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计划、转让、租赁、出资等。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利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使用者依法利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部门和个人从事栽培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由承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