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证据要求包括当事人自然情况、婚姻基础、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能力等方面。其中,需要提供户口本、结婚登记书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婚前相识经过、邻居证言等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草率结婚、虐待、重婚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来源、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等证明财产分割的证据;双方经济收入、教育水平等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结语
根据当事人自然情况、婚姻基础、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证据,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了相关结论。这些证据包括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等。同时,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有关物品、信件、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等也提供了支持。此外,我们还获取了草率结婚、虐待亲属、重婚、失踪、禁止结婚疾病、婚后分居等方面的证据。最后,双方财产来源、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子女财产、房屋产权、债务以及双方经济收入、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方面的证明也被纳入考虑。这些证据全面而有力地支持了我们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