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一、2019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怎样的?
1、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有发现了侵犯了自己权益的货物的时候,可以要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由于权利人难以发现侵权行为,根据中国海关目前的数据,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建立在海关主动查封的基础上。
2、为了可以更好的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其知识产权,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权利人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内容等;
(三)知识产权许可状况;
(四)知识产权货物名称、产地、价格等是由权利人合法行使的。
(五)权利人知道的关于侵犯自己权益的货物制造商、进出口商、价格等情况。
权利人的申请如果含有相关的证明文件的,应当将文件一并附送。
3、海关总署在收到全部的申请文件后,从收到的那天开始算,需要在三十天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说是不批准的,要给申请人说明为什么。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期限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是10年。
(二)如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自备案生效之日起不足10年,该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三)如果知识产权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也就是修订后的《保护条例》实施前由海关总署予以核准或者续展的,仍旧适用7年的保护期限。如果准予备案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但续展是在2004年3月1日后,则续展后的保护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