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要点有哪些?

2024-08-31 13:03:06

法律分析: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