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事实。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部门的受案管辖范围。
5、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执行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执行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专利权人不要求的,排他执行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执行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第十一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及以下证明材料:1。主体资格证书,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权有效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复印件、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3、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评估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人应当根据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据。第十二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代理机构的姓名、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请求书应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