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院专职委员需要人大任命的。
一、《法官法》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二、依据以上规定,非审委会成员的法官除助理审判员外,均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具体规定还可见《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