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它体现了属人管辖原则。
(二)特殊地区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区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管辖法院: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由侵权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争议的财产在我国范围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在我国有可扣押财产的,由被告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使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应当核实相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股权、知识产权和到期债权均为可扣押财产。
5、被告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协商一些涉外民事案件,由某国某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贸中广泛使用的管辖制度。该制度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况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