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退休年龄和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权是文章的主旨。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退休年龄根据性别和职务不同而有所区别。而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商业摊点、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卫生等方面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法律分析
一、行政单位退休年龄
1、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退休年龄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干部55周岁、工勤人员50周岁;女高级工属于女工勤人员应50周岁退休。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行政执法对以下内容具有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并有权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
2、在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使用行政处罚权利。
3、对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以及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的审批权。
4、触犯了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生活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行为,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如无照商贩,违规摊点等)有行政处罚权。
6、对违反公共交通法规方面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7、对违反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如没有或者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此外,对于公共场所的占用设施、商业摊点、街面装修改建等审批权也归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反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公共交通法规以及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均有行政处罚权。以上是行政单位退休年龄和行政执法权限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待遇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