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2024-08-31 12:56:48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首先,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重大的利益趋同因素。它们都是从保护正当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出发调整社会关系的。这种目标决定二者均以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为重要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大多包括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的商业行为。例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认定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正是目标、原则的重大一致使得二者水乳交融。长期以来关于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关系的争论从未停止,这也许正是原因之一。

其次,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作用机制存在相异性。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建立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所有权制度,明确规定成果所有人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这是从静态的角度来规定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引起的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竞争者的行为。它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经营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成果、工商业成果的开发者带来一种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是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

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大目标、原则的趋同,使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能够获得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积极的回应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法律保护范围,从而发挥知识产权法所不具备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一)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1、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专利纠纷主要包括:

(1)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

(2)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3)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4)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

(5)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