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法官升四级高级法官

2024-08-31 12:54:39

需要考试。(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