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派驻分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划分及常用方案。如果两家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应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避免法律责任不清。若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属于“人员借调”,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常用方案包括总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后派驻至分公司,或分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合同并征求总公司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一、总(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划分
1、如果这两个公司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可判定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工资由另一个公司发放的,企业有义务理清这种劳动关系,先终止再与工资发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果未及时处理这种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诉讼,两家公司应同时成为诉讼主体。
2、如果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视作“人员借调”,属于“外派”方式。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该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如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伤责任主体、享受福利标准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担法律责任。
二、总(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人员的常用方案
1、方案一
由总(母)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驻至分(子)公司工作。
(1)必须法律文件
①总(母)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②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的派驻合同。
(2)解聘的便捷性
①从分(子)公司调回;
②由总(母)公司解聘;
(3)风险
①劳动争议诉讼中,分(子)公司与总(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无法擅自修改其与总(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小。
2、方案二
由分(子)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要求分(子)公司,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总(母)公司的意见。
(1)必须法律文件
分(子)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2)解聘的便捷性
①征得总(母)公司同意;
②由分(子)公司解聘;
(3)风险
①劳动争议诉讼中,由分(子)公司单方承担责任,分公司无力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②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擅自修改其与分(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大。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集团公司的总公司派遣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属于分公司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分公司只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才能与被总公司派遣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结语
总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总公司派驻分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两个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应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有义务理清劳动关系,避免法律责任不清。如果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属于人员借调,必须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义务,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按协议约定分担法律责任。常用方案包括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驻至分公司工作,或由分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征求总公司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分公司需取得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